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处室,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 号)、《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固辐处反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
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 号)、《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确保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方案涂料在线coatingol.com。
一、工作目标
综合考虑全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数量、区域分布特征、危险废物产生和转移需求等情况,完善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布局,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进一步提升全市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到2023年底,全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助推广州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合理布局。结合本市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集试点项目的数量和规模,补齐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短板,力争实现收集区域全覆盖、收集代码基本齐全。
(二)严格准入条件。试点项目优先建设在工业园区内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较为集中的区域,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三线一单”等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三)严防环境风险。加强试点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其建立规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过程的环境风险。
(四)保持工作延续。将原有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做好原有许可证核发和试点工作的对接,保持前后无缝衔接,避免出现收集空窗期。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单位范围。
1. 全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包括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900-214-08)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2.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不参与试点。
(二)试点单位条件。
试点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应符合如下条件:
1. 人员要求: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2. 运输工具要求: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 设施要求: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4. 技术要求: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5. 环境管理要求: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三)试点单位布局。
2021年,广州市危险废物产生量为72万多吨,主要来源于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区、等7个区域,约占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99%。因此,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布点以上述7 个区为主,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等4 个中心城区暂不设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危险废物收集项目直接纳入试点规划。
目前,广州市共有危险废物综合收集单位5 家,具备收集能力31.48 万吨/年;另有废矿物油收集单位6 家,具备收集能力8.05万吨/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11 家,具备收集、利用处置能力59.08 万吨/年。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危险废物收集能力,解决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出路难题,根据我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及已有收集单位建设情况,拟新增集中收集单位9 个,新增集中收集能力32.5万吨/年,预计2023 年底前,全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达到20家,总收集能力72.03 万吨/年,危险废物产生和收集比例达到1:1,实现产收基本平衡(相关数据详见表1 及附件1-2)。
表1 广州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位布局
(四)试点收集对象。
重点保障广州市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含社会源),力争实现市域范围内危险废物类别基本覆盖。
(五)试点时间。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国家或省印发实施新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从其规定。
四、试点单位申报程序
(一)新申请程序。
1. 申请试点单位对照本方案中第三(二)条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附件4)。
2.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如下工作流程,对试点单位开展严格审查,核实其是否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能力。
(1)内部审查。经办处室对试点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内部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专家评审。经办处室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转市环境技术中心,委托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市环境技术中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要求,列出评审重点清单,组织专家评审,结合专家意见对申请单位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3)征求意见。经办处室在收到市环境技术中心出具可行的技术评估意见后,征求相关处室(环评处、执法处、应急处)、属地分局和固管中心意见,并提交处务会进行研究讨论。
(4)专题审议。通过处务会的试点单位,由分管局领导召集相关处室、属地分局、固管中心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专题审议意见。
(5)信息公示。经专题审议通过的试点单位,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进行为期3 天的公示。
(6)核发证件。公示无异议或投诉得到妥善处置的试点单位,由经办处室按公文流程办理批复并核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二)延续程序。
1. 试点单位应于《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 个工作日前,对照本方案中第三(二)条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附件4)。
2.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如下工作流程,对试点单位开展审查,核查其是否具备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能力。
(1)内部审查。经办处室对试点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内部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专家评审。经办处室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转市环境技术中心,委托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市环境技术中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结合专家意见对申请单位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3)征求意见。经办处室在收到市环境技术中心出具可行的技术评估意见后,征求相关处室(环评处、执法处、应急处)、属地分局和固管中心意见,并提交处务会进行研究讨论。
(4)专题审议。通过处务会的试点单位,由分管局领导召集相关处室、属地分局、固管中心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专题审议意见。
(5)核发证件。专题审议通过的试点单位,由经办处室按公文流程办理批复并核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三)变更程序。
1. 试点单位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 申请许可证变更,应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和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并附原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四)注销程序。
1. 试点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妥善处置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注销申请。
2. 申请注销许可证,应提交注销申请及许可证原件;注销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近年经营状况、申请注销理由、危险废物库存及清理情况等。
(五)试点前后衔接。
1. 原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含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900-214-08)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在本方案印发后统一换发新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有效期限至试点结束)。
2. 本方案印发前已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要求开展资格审查的单位,按照本方案完成后续流程。
3. 收集种类变更(含新增或调整)、新改扩建原有经营设施,按照新申请程序办理。
五、试点单位环境管理要求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
(二)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上如实申报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转移等信息,并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和信息化追溯。
(三)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切实加强环境安全风险防范。
(四)自觉接受应急管理、住建、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收集个人、家庭等生活源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前的收集环节豁免管理,应按要求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和交接记录,无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六、鼓励与惩罚措施
(一)鼓励措施。
1. 鼓励试点单位制定合理收费标准,采取定额、一价全包等方式收取相关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拒收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
2. 鼓励试点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信息化追溯。
3. 鼓励试点单位为产废单位提供现场诊断、现场整理、申报指引、管理咨询等“一站式”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惩罚措施。
试点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试点资格并注销收集许可证:
1. 运营不规范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
2. 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重大环境风险隐患。
3.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现场检查存在一票否决项。
4. 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
5.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6.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把开展试点作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支持企业发展的一项具体环保举措,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试点项目环评审批,不得审批超出本工作方案规划的建设项目。各分局要将试点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固管中心要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加强现场检查,定期评估试点单位运营情况;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依职责加强指导帮扶。
(三)做好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相关政策,推动试点区域范围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实现“应收尽收”。鼓励公众对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及时对外公开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
附件:
1. 广州市现有及已取得环评审批危险废物收集企业情况
2. 广州市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能力及收集点位规划情况
3. 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分析
4. 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申请资料
附件1
广州市现有及已取得环评审批危险废物收集企业情况
附件2
广州市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能力及收集点位规划情况
注:
1. 以上数据为2021 年数据。
2. 规划收集规模原则上以产废量减去现有收集单位收集能力确定。其中增城区废铅蓄电池收集能力较高,不参与区域规划数据核算;
黄埔区超过70%危险废物来源于大型工业企业,由企业直接转至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理,仅将已取得环评批复项目纳入规划,不另外新增项目。
附件3
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分析
注:
1. 上述危险废物产生数据来源于2021 年数据(不含医疗废物)。
2.收集能力与缺口数据分析包含前期已开展资格审查的单位,未考虑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因素。
附件4
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申请资料
一、单位及项目情况
二、项目周边环境情况。提供项目平面布置图,包括法定边界、贮存设施和办公室位置、周围1 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点、周边土地使用情况等。
三、厂房面积。(单位:平方米)
总面积 | 办公楼 | 库房(车间) | 车库 | 绿化面积 |
四、拟收集危险废物情况。
序号 | 废物类别 | 废物代码 | 危险特性 | 收集量 | 最大贮存 |
示例 | HW50 废催化剂 | 251-016-50(按照小类列出) | T | 5 | 2 |
五、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事故应急计划和主要措施。
六、相关附件。
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若有);
2. 人员要求: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3. 运输工具要求: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4. 设施要求: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 技术要求: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6. 环境管理要求: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